

胶东在线5月22日讯(记者 许加薇 通讯员 牟公宣)生活中,父母为孩子上名校,天价购学区房的新闻早已不是新闻。可是这种父母厚爱也有走偏轨道的时候,近日,牟平一男子为让孩子上名校,花180元伪造房本假证,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2019年9月,姚某来到牟平打工,眼见女儿即将小升初,听闻牟平实验中学教学水平首屈一指,姚某便想让女儿到牟平实验中学读书。经过了解,就读实验中学需要提供学校周边小区的房产证及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为了让女儿顺利就读实验中学,姚某便萌生了办假房产证的念头。
11月一天,姚某无意间在牟平东华装饰材料市场的墙上看到一个办假证的小广告,他心头一动:“对了!可以办个假证嘛!”
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姚某拨打了小广告上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个男子,男子了解姚某要办烟台市的房产证后,便向姚某提出要办证费180元,并告知姚某,会通过物流把证发给他,而姚某则通过物流人员将办证费捎给自己。
按照对方指示,姚某花了180块钱,“摇身一变”成了实验中学周边某小区的业主。
2020年5月15日上午,姚某与其妻子拿着假房产证来到牟平开发区派出所办理居住证,接过证件后,民警发现,这本房产证,和过去见到的该小区的房产证有些不同。“平时经手的房产证也比较多,这是个老小区,房产证当时都是一个人的笔记手写的,他这个明显是自己填的,包括字迹、墨色等都不一样,而且证上没有印花税。”之后,办案民警通过与房管局联系,发现该房子真正的房主并不是姚某。于是,民警将姚某传唤到讯问室进行讯问。面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姚某现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姚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