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3月8日讯(记者 贾楚航 通讯员 王旭霞)记者从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自2022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根据第十一章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年度报告主体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市各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建议1-4月份完成报送,避免后期扎堆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年报报送,避免后期扎堆致网络拥堵延误年报。
三、年度报告方式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sd.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或关注“烟台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栏“微服务”——“企业年报”),自主报送2021年度报告并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温馨提示
市场监管部门不会以任何理由对年报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谨防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