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2月19日讯(记者 贾楚航)面对新冠肺炎疫情,烟台市不少爱心企业纷纷施以援手,捐款捐物。那么,针对鼓励捐赠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如何规定?
烟台市税务局局长郑舒东在2月19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第五场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有专门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免税优惠。
发布会上,郑舒东举例说明,2月8日上午,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在税务部门辅导下开具了免税发票,他们向湖北省捐赠价值400余万元的4台垃圾桶消毒杀菌专用车,仅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预计减免税费50多万元。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接下来,税务部门将持续快速反应,迅速开展税收宣传辅导,保证将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让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提供捐赠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郑舒东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