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270886的网友留言:请问,烟台市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谢谢!
市发展改革委回复:你好,这位市民! 按照最新执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向你解读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小区有关管理规定如下: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与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也就是说,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参考所在区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收费标准,也可以自行制定,但需要物业服务人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