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医院合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报销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5646的网友留言反映:本人是慢性病患者,指定报销医院在莱山毓璜顶分院,因经常没有我需要的药品,4月28日在烟台山医院开了一种药,没有提前到毓璜顶分院进行诊断,直接去的烟台山医院诊断就开了药。随后又来到毓璜顶分院开别的药然后报销,却被大夫告知不能报销。而且医保的大夫态度特别不好,告诉我满一年可以起走,最后也没有给报销。应该怎么报销,还是就说自己负责?
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门诊慢病患者选择一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就医购药并签订协议(传染病类、精神病类除外)。日常就诊首选协议定点医疗机构,为防止重复检查、用药,如定点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日常就诊需求,确需到其他二级以上医院就诊时,经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所需药品处方,并经医院医保办备案后,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以回原定点医疗机构报销。医院医生态度问题,建议您向卫健部门反映。谢谢!
责任编辑:于虹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