糖尿病患者除了办理慢性病外 还有其他补助吗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16023的网友留言咨询:父母两人都是糖尿病患者,多年糖尿病史,因为经济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慢性病,请问还有其他医疗补助吗,谢谢。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烟台市《关于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的通知》(烟医保发〔2019〕58号)要求,符合“两病”准入标准的需提供明确的一级及以上医院规范的门诊病历原件或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在“两病”政策实施前已经医疗机构确诊的,可提供既往诊断明确的门诊病历原件或有效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进行申请。
按照医保规定,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定点医疗机构确认的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简称“两病”)确需使用药物规范治疗的患者,门诊使用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需在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品种和我省过渡保留品种中,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药费按5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医保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高血压患者一档缴费的200元、二档缴费的300元,糖尿病患者一档缴费的300元、二档缴费的400元,同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患者一档缴费的400元、二档缴费的500元。2019年12月10日之前,前已经被确认为门诊慢性病的糖尿病参保居民继续执行原门诊慢性病政策,其中一档缴费的甲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合并并发症、乙类门诊慢性病糖尿病的支付比例分别由40%、35%提高至50%,起付标准和年最高支付限额维持不变。根据个人自愿,放弃其享受的糖尿病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只能享受一种糖尿病的门诊保障待遇。如有疑问,您可拨打电话6781767,说明具体情况后咨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