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私划公共停车位 并收取车位费 合法吗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1599的网友留言投诉:您好,我居住在芝罘区世秀新区小东夼社区,属于小东夼物业。该物业未经业主委员会及居民的同意,私自将属于居民的公共停车位出租,并收取年车位费六百元。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条第三款,小区地面公共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由业主共同共有,小区无权就租赁事项向业主收费。小东夼物业长达十年私自收取车位费,希望住建局领导督促协调该物业把不法收入,返还给居民!希望给广大居民一个说法!
烟台市芝罘区住房建设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收益资金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收费及公示问题您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