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991766的网友留言咨询:工作单位和劳动关系都在开发区,原来的户口也在开发区自有住房上,家庭唯一的一套自有住房出售后,还没有购买新房之前,这段时间内,原来家庭成员的户口,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流程?
烟台市公安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烟台市公安局文件烟公通【2018】75号文件规定:因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关系转移或房屋拆迁,原房主及户内人员户口暂无处迁移的,可以在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落社区集体户。户主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房主及户内人员的无房证明至政务中心A座四楼警务大厅办理。户籍咨询电话0535-6380923。已与诉求人电话联系。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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