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触电身亡一家老小求助无门 法律援助点亮维权希望之光
触电身亡一家老小求助无门 法律援助点亮维权希望之光
——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梁某某夫妻二人、儿媳陈某某、孙女梁某某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承办机构: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员:吴佳慧
援助形式: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二、案例正文采集
【内容摘要】
男子触电身亡,突如其来的灾祸让一个五口之家失去了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撑,留下身患重病的妻子、年幼的孩子、年迈的父母。本以为拿到一审胜诉判决就看到希望了,但接到的上诉通知再一次给这个家浇灭了希望,无奈的一家人来到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在法援中心指派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吴佳慧律师后,重新点亮了这一家人心中温暖的火光,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在援助律师的积极联络下,无需强制执行即为诉求人拿到了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10日,原告梁某某之子在莱阳市某某镇某鱼塘附近水沟钓鱼时,因鱼竿接触垂钓上方10kv高压线,当场触电身亡,后莱阳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警证明,证实梁某某之子在钓鱼时死亡。
梁某某与老伴夫妻二人仅有一子,老两口文化水平不高,没有工作收入,儿媳患有强直性脊柱炎,残疾等级为四级,因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申请了低保,儿子小梁是这个五口之家的顶梁柱,一家人日子清贫但互相依靠陪伴,很是幸福。突如其来的遭遇对这个家庭来说宛如晴天霹雳,随后的一段时间一家人拿出全部积蓄聘请律师,争取到胜诉结果,本以为柳暗花明,谁曾想对方上诉,由于诉讼标的巨大,此时老两口已无力再支付高额的律师代理费用,赔偿款尚未拿到,反而掏空了多年的积蓄,老两口无奈决定自己去参加二审庭审。
正巧遇到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司法所在镇上宣传普法,梁某某老两口了解到法律援助,想要申请但是不知如何表达,于2023年11月21日,带着行动不便的儿媳一起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向老两口做好会见笔录后,考虑到梁某某之子小梁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问题,认为一家四口均应做为原告进行诉讼,综合考虑三代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梁某某老两口年满60周岁,儿媳陈某某属于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且为低保户,孙女梁某某是未成年人。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认为四人属于无固定收入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立即开通绿色通道,对其四人免予经济核查,当日受理、当日指派了山东阳正律师事务所吴佳慧律师承办此案。
吴佳慧律师立即安排时间会见受援人了解基本情况,一审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承担各项赔偿费用675810.2 元,受援人对一审结果十分认可,希望二审可以维持原判,但被告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一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会见后吴佳慧立刻动身到莱阳市人民法院进行阅卷,其中受援人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的司法鉴定结果证实了,死者小梁是因电击身亡。吴佳慧认真研读了对方的上诉状、一审庭审笔录、判决书,被告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地高压线,是用电人徐某(事故地水产养殖户)等人利用该高压线路从事水产养殖活动,产权归属应为实际用电人,管理维护由用电人负责,双方在产权问题上争执不下,基本事实部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吴佳慧律师反复梳理案件事实,联系一审法院调取材料,查找相关规定,因受援人们不便于行,律师通过电话、上门、邮寄等方式与受援人联系,沟通案件,考虑受援人的家庭情况,多次垫付快递费,最终,结合受援人的意见形成最终答辩思路: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法律适用无误,责任划分明确,赔偿数额合理。
2023年12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两点,一是本案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及第三人应否承担责任;二是本案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及受援人所主张的损失计算。针对二审法院的焦点问题,吴佳慧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涉案线路产权属于上诉人所有。
涉案高压线路是由上诉人铺设,在一审中,证人姜某某、徐某某也证实,涉案线路与变压器均属于上诉人所有,从而证实涉案线路的产权属于上诉人。
从上诉人提交的高压供电合同来看,供电人就是上诉人,而且合同的相对方某水产养殖公司已经注销,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该合同也未加盖单位的印章,第三人徐某是否是某水产养殖公司的员工以及是否有该公司的授权,均无法知晓,故该合同不成立也不生效。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八条规定,徐某办理用电需要向上诉人提供办理用电的手续,但徐某并未向上诉人提供任何办理用电手续,并且在一审中,徐某就已经说明其在2021年初就对使用线路报停了,所以涉案线路产权不属于徐某。
二、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民法典》第1240条: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案线路的经营者为上诉人,所以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涉案线路的使用人及占有人不是徐某和徐某伟(徐某报停后搬离,后徐某伟等多户在此养殖水产,由徐某伟统一收取用户电费上交到供电公司),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电费发票的开票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无法证明徐某伟所交纳的电费为事故发生时的电费,更无法说明涉案线路的经营者为徐某伟。
三、一审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划分正确。
2024年1月12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为供电公司是事故线路的经营者,而第三人徐某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从此处搬走,用电报停,第三人徐某伟代收他人电费,统一向供电公司缴纳,不应成为侵权主体,一审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供电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受援人梁某某夫妻二人、儿媳陈某某、孙女梁某某各项损失合计 675810.2 元。
二审判决后,吴佳慧律师联系上诉人、一审法院,督促尽快支付赔偿金,让当事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到了全额赔偿金,避免了执行的较大时间成本,缓解了受援人的生活压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工作得到了受援人的高度评价:“像天上的星星,把我照亮,给与我们温暖”。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件,死者小梁因垂钓触电身亡,其父母年迈无收入、妻子四级残疾无劳动能力,孩子上学需要学费,家庭十分困难。案件处理时间过程中,承办律师不仅要做好专业性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受援人们白发人送黑发,无助绝望的情感。莱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案件以后,及时交付律师。吴佳慧律师想受援人之所想,急受援人之所急,多次与一审法院、供电公司、二审法院进行沟通,奔波于市县两级,为受援人节省了案件办理时间,尽快拿到了全部赔偿款,解决了年迈父母家庭生活经济压力,使该案件圆满解决。(实习编辑:俞熠白)
